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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法治國家? 這句話有待商榷, 我所不能理解的是, 對綠營, 法律是主動的, 對藍營, 法律是消極的, 所以台灣所謂法治, 所謂司法獨立, 所謂人民要相信司法尊重司法, 這一切都要有重新檢討的論述才對.

要看例子嗎? 

陳前總統貪污案, 雲林縣長蘇治芬未審先押, 嘉義縣長陳明文未審先押, 台南市議員王定宇九天火速起訴...

對照一下, 基隆市長許財利貪污案, 立委李慶安國籍案, 中縣長黃仲生涉大里工業區挪用經費圖利台開案至今超過一千天,連、蕭特別費案至今超過七百天,馬英九同意華興中小學長期無償使用土地、涉圖利他人至今超過五百天,劉兆玄吳伯雄等九十七位政務官特別費案至今超過五百天,馬英九在市長任內的貓纜案、富邦魚翅案、三中案、國發院案等弊案至今近五百天,全都不見進展。 

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是不是「美國人」?美國國務院或許尚未最終裁定,但不管美方判定結果,依我國《國籍法》規定,李慶安未在擔任公職前放棄美國籍,就已明顯違法。面對白紙黑字的條文,李慶安再硬拗,國民黨再跟著和稀泥,只會徒增笑柄。

 美方來函的確語焉不詳,雖然確認李慶安持有美國護照,是美國公民,也沒有喪失美國國籍紀錄,卻又認為當擁有雙重國籍,又宣示效忠該外國政府並接受公職,且有「意圖」放棄美國國籍,就可能喪失美國國籍。前者確認李慶安的美國籍身分,後者卻留下伏筆,讓李慶安的國籍似顯撲朔迷離。

 但仔細推敲美方的來函,當選其他國家公職並宣示效忠,的確可能構成喪失美國國籍的條件,不過,這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關鍵在於李慶安是否在就任他公職之餘,展現放棄美國公民的「意圖」。但試問,從事公職十幾年來,除了看過李慶安盛氣凌人地要求陳師孟等被質詢的官員完成放棄美國籍手續以外(這甚至剛好證明李慶安充分瞭解放棄美國籍的程序),她本人何時向外界或美方展現過放棄美籍的「意圖」?

 我國國籍法明白規定,擁有雙重國籍任公職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美方已證實李慶安擁有美國籍,李慶安的放棄程序在哪裡?證明文件何在?

 殷鑑不遠,前教育部長曾志朗八十八年當選陽明大學校長,一年內沒有完成放棄美國國籍,就被監察院彈劾,理由正是違反《國籍法》規定,未在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

 李慶安的說詞如果糊弄得過去,中華民國的公職哪還有什麼雙重國籍的問題?國籍法第廿條又要如何執法?面對如此曲解法令、又毫無愧色的立法委員,立法院內政部等主管單位如果還毫無作為,司法單位還不進行追訴,台灣豈不枉稱法治國家。

司法是捍衛社會公平的最後一道防線, 司法人, 請永遠記得你的天職, 法院是某個黨開的, 這句話是我小時候戒嚴時期經常聽到的一句話, 但是現在國民黨一黨獨大之下, 我小時候的記憶又回來了, 台灣的民主是台灣値得驕傲的成就嗎? 沒有公正的司法, 所有的一切都是騙人的, 民主將不復存在. 

嗚呼哀哉, 尚饗....

Posted by totoro0623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52)